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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综述

信息发布时间:2016-12-07

激活一池春水

——吉林市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综述

 

“不问出身,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择优选用。”近日,吉林省吉林市77名优秀基层公务员坐上了公开遴选的“直通车”,越过多重层级,经过三个月的严格试用,正式步入市直机关工作。至此,该市2016年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吉林市自2011年推行公开遴选工作以来,共遴选了287名公务员,占市直机关同期调入人员总数的90%以上。推行公开遴选工作,是吉林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选人用人行为、形成从基层选人用人机制的重要举措。从“伯乐相马”到“赛场选马”,从“以人选人”到“以制度选人”,公开遴选已成为吉林市市直机关选拔补充公务员的主要方式,在公务员队伍中产生了积极影响。

 

加强顶层设计 树立基层导向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吉林市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源头”建设,从2011年起,面向基层一线开展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把基层作为“集聚干部、造就干部、输送干部”的源头,树立起了向基层一线选拔干部的导向,为基层公务员搭建了一条上行通道;同时,减少市直机关公务员招录比例,鼓励和引导更多优秀人才到基层工作,使基层这个蓄水池常流常新,成为培养锻炼干部的源头活水。

为使遴选工作有据可依、规范操作,吉林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公开遴选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的实施意见》,对公开遴选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遴选范围、资格条件、程序步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开遴选为我们在基层踏实工作的公务员带来了看得见、摸得着的机会,让我们尝到了干部制度改革带来的甜头,工作有了新奔头。没有公开遴选,我可能一辈子都没有机会到市直机关工作。”一名参加过遴选的公务员说。

 

放宽条件限制 拓宽选人视野

 

遴选中的资格条件是影响公务员参与度和遴选竞争度的一个重要因素。以往,一些遴选部门为确保“选者能用”,在资格条件设置上要求过多、过严,导致不少公务员因超龄、专业不对口、性别等原因,被拒在遴选大门之外,打击了一批公务员的积极性,也造成一些职位出现无人报名或报名人数偏少的现象,不利于更大范围选人。

为不拘一格降人才,吉林市提出了“放宽条件、扩量提质”的工作思路。在遴选工作启动前,对全市公务员队伍编制及结构进行资源分析,着眼于工作需要和改善结构,合理确定遴选计划和资格条件。在资格条件设置上,注意因岗而异,既根据市直机关工作特点设定“共性”的基本条件,又根据遴选岗位情况提出必要的“个性”要求,在年龄、学历、专业、性别、经历等条件上不搞“一刀切”,尽量放宽,不过多限制,扩大了公务员的参与度,避免了由于“门槛”设置不科学而导致选人不准的现象,为更多优秀基层公务员提供了机会、创造了条件。

 

坚持人岗相适 科学设计环节

 

实现人岗相适、优中选优是遴选工作的关键所在。如何做到“人岗相适,优中选优”?吉林市突出岗位匹配度,将选人用人权力“下沉”,在报名、考试、考察等环节进行了科学设计,努力提高选人用人“精准度”,力求使优秀干部“上得来”、遴选部门“选得准”。

报名环节采取了个人自愿、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报名方式,在充分尊重干部个人选择权的同时,赋予所在单位推荐权,切实把表现突出的干部推荐上来,确保优中选优。

考试是遴选的关键环节。为了让干得好的考得好,吉林市坚持“干什么、考什么”,在命题上区别于公务员招考注重考察公务员基本知识的做法,侧重考察考生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在笔试环节,遴选部门可根据职位需要,增加岗位业务测试,重点测试考生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力争使选出的公务员马上能适应职位要求;面试环节由遴选部门组织实施,规定除30%的考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选派外,其他考官由遴选部门选派,遴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考,共同行使面试评判权。考生们普遍反映,考试主要靠平时积累,试题比较活,针对性、实践性、应用性都很强,能有效防止只会考、不会干。

在考察环节中,实行差额考察,扩大遴选部门的选择权。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差额确定考察人选。考察结束后,综合考虑干部素质及发展潜力等因素,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由遴选部门研究决定拟用人选,不简单地以分取人,把选人用人权更多地交给遴选部门。

通过跟踪了解,遴选上来的公务员有经验、作风实、能吃苦、适应工作快,多数已成为业务骨干,遴选部门比较满意。

 

强化管理使用 形成长效机制

 

“如何让遴选公务员用得上、留得住,真正发挥作用、焕发活力?”针对这一问题,吉林市加大管理力度,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探索形成遴选工作长效机制。

——实行遴选公务员备案制度,建立遴选公务员储备库。将公开遴选考试总成绩进入职位前三名,但未使用的人员纳入储备库,根据市直机关用人需求,优先从储备库中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过适当程序,进行“二次补选”,既提高了遴选公务员的使用率,又节约了遴选成本。

——实行遴选公务员试用期双向选择制度,打破“一试定岗”的选拔模式。拟用人选不能马上办理调转手续,要在遴选部门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后,遴选部门及时进行考核和意愿征求。考核合格且考生愿意留下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任职手续;考核不合格或考生无调动意愿的,考生回原单位继续工作。通过试用期的实地工作,考生和遴选部门都可以全面了解情况,做出自己最终的选择。

——实行遴选公务员服务期制度,解决“留不住”的问题。设置两年服务期,要求遴选公务员在遴选部门最低服务两年,服务期内不得参加各级遴选及转任。遴选服务期制度的实行,有利于干部安心工作,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作者:通讯员 马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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