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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12-05-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宗教局(民宗委、民宗厅、民宗局),福建省公务员局: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国宗教工作系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宗教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涌现出一大批模范部门和优秀干部。为树立典型、鼓舞士气、建设队伍、推动工作,激励宗教工作干部奋发向上、开拓进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决定联合开展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及所属单位

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干部职工

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近5年内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32,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1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在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中发挥积极作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廉洁自律,纪律严明,作风公道正派,决策科学民主,制度健全完善,岗位责任落实,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具有较强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3.宣传、贯彻、执行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宗教工作成绩显著,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抵御渗透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事迹突出,在宗教工作系统、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得到人民群众高度认可。

(二)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清正廉洁,作风过硬。

2.德才兼备,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面对复杂情况和问题,意志坚定,敢于担当,善于处置复杂疑难问题,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表现突出。

3.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认真研究思考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和宗教问题,在工作上、理论上有所创新。

4.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在干部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中享有较高威信。

5.连续从事宗教工作5年以上。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以及近5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集体不得参加评选。

三、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进行差额推荐评选,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必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宗教工作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推荐1个先进集体、1名先进工作者,全国宗教工作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区推荐工作实际情况,将适当调整各地区拟表彰对象名额,初审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名单。各地区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全国宗教工作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正式推荐材料。全国宗教工作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在全国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推荐情况和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严格审查拟推荐对象的政治条件,把好事迹关,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把好条件关,严格甄别,突出典型,确保评选推荐质量,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私、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填报附件4)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初审材料请各地区在2012810日前报送全国宗教工作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报告,主要事迹和本单位公示情况。复审材料请各地区在910日前报送,复审材料主要包括推荐工作正式报告,《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附件4),并附200字左右的个人(集体)简介,一式六份(表格可在国家宗教事务局网http://www.sara.gov.cn下载),制作相应的视频素材(高清avi格式,先进集体3分钟,先进个人2分钟),代表先进集体形象的不同内容彩照3张(6寸)、先进工作者近期免冠2寸证件彩照6张(红底)。以上材料用A4纸连同电子版(光盘)一同上报。

(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要结合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做好评选表彰的宣传工作,使之成为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工作干部外树形象、内升素质的过程,切实发挥典型的引导作用、榜样的示范作用、楷模的带动作用,激励广大宗教工作干部继承优良传统、积极创先争优,争做科学发展的践行者、社会和谐的创优者、宗教人士的贴心者、社会稳定的维护者,为推动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有战斗力的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评选表彰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共同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坚持标准,严把质量,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联 系 人:张    电话:(01064095282

王思蘅  电话:(01064095283

    电话:(01064095174

传真:(01064095174

电子信箱:renshisara@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人事司二处)

    编:100009

 

附件:1. 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4.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宗教事务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成员:

  长:杨士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党组书记

王作安  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

副组长:吴云华  国家公务员局副局长

蒋坚永  国家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张乐斌  国家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员:薛    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司长

    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巡视员

陈红星  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主任

    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徐元杰  国家宗教事务局一司司长

马宇虹  国家宗教事务局二司司长

    国家宗教事务局三司司长

吕晋光  国家宗教事务局四司司长

    国家宗教事务局外事司司长

    国家宗教事务局人事司司长

    国家宗教事务局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孙占芳  国家宗教事务局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张训谋  国家宗教事务局研究中心主任

从国庆  国家宗教事务局培训中心主任

    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国宗教杂志社社长

戴晨京  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国宗教出版社社长

办公室成员:

  任:薛    (兼)

    (兼)

  员:吴瑞祥  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国家表彰奖励

处处长

    国家宗教事务局人事司二处处长

    国家宗教事务局人事司二处主任科员

王思蘅  国家宗教事务局人事司二处副主任科员

          刘    国家宗教事务局人事司二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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