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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 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15-07-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

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档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组织局、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级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改革,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在管理档案资源、服务工作大局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对推进我国新形势下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充分调动广大档案工作者的积极性,表彰先进、弘扬正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档案系统县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综合档案馆及所属事业单位,重点是基层一线的单位。

2.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综合档案馆及所属事业单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档案部门连续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的在职干部职工。

(二)表彰名额

拟表彰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60个,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45名。评选表彰实行差额推荐,具体推荐名额见附件2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有力,干部队伍勤政务实、清正廉洁、作风扎实、和谐进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完善档案工作机制体制,创新档案管理手段,提升档案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管理水平在全国档案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

2.领导班子团结,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作风民主,坚持改革,勇于创新,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勤政廉政;

3.自主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强,能及时研究档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并取得显著成绩;

4.重视队伍建设,努力加强档案人才能力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档案事业,业绩突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求实奉献,发挥骨干作用明显,在本职岗位上作出了显著的成绩;

2.能力突出,勇于创新,钻研能力强,在档案工作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积极开展技术攻关,能及时解决本岗位的新困难新问题;

3.长期坚守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牢记宗旨,任劳任怨,无私奉献,成绩突出,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

4.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公示的“两审三公示”制度。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评选单位)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材料报送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省级评选单位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并将初审结果反馈给各省级评选单位。各省级评选单位在省级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推荐对象参照省级评选单位的要求进行公示。

4.各省级评选单位在省级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档案局门户网站(http://www.saac.gov.cn)登录“全国档案系统先进推荐系统”,将正式推荐材料的电子版提交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将纸质版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推荐地区和有关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并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不及时反馈意见,将取消该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

(二)评选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单位、面向基层一线干部职工一是副司局级(含)以上档案局、档案馆不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其处级(含)以下的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可以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副司局级(含)以上、军队副师级以上个人不参加评选。二是处级(军队团职)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为2名的,原则上不得推荐处级干部;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为3名的,原则上推荐的处级(军队团职)干部不得超过1名。在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研人员推荐。

2.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其中,凡近5年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不能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须经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

3.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严肃推荐评选纪律,严把事迹材料审核关,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相应推荐名额。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有关的待遇。

四、进度安排

各省级评选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

在层层审核的基础上,各省级评选单位8月底前将初审材料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拟推荐先进工作者征求纪检监察、卫生计生和干部人事部门意见情况,推荐排序,推荐意见等。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求真实准确、内容详实、反映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

省级评选单位920日前通过国家档案局门户网站(http://www.saac.gov.cn)登录“全国档案系统先进推荐系统”,将正式推荐材料的电子版提交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将推荐工作报告、《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附件5)、《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先进事迹材料、公示报样等正式材料的纸质版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地区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先进事迹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内容详实,反映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纸质版材料用A4纸打印,正式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公示报样等材料一式两份;《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先进事迹材料,一式六份。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 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奖章和证书。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六、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组成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全面领导推荐、评选、表彰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荐、评选、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档案局办公室。评选表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组织局、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应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所在地区和部门的推荐审核工作,并于2015630日前将工作机构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及电话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方式: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人事处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1

邮政编码: 100032

联 系 人:王琳  黄河

联系电话:0106617668501083086602(兼传真)

电子邮箱:da66176685@163.com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

邮政编码: 100013

联 系 人:王以庄

联系电话:010-8423349901084233475(兼传真)

电子邮箱:biaozhang@mohrss.gov.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

                           2015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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