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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党史研究室 关于评选全国党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15-07-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党史研究室

关于评选全国党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党委党史研究室(办):

近年来,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级党史部门和广大党史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党史研究、党史资料征编、党史学习教育、党史宣传、党史重大事件和人物纪念、党史遗址保护和纪念场馆建设指导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充分发挥党史工作以史鉴今、资政育人的重要作用,为党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表彰先进,激励全国党史工作者爱岗敬业、锐意进取,进一步开创党史工作新局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党史研究室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党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党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省级、副省级党史部门所属内设机构,地市级、县级党史部门。

2.“全国党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省、市、县级党史部门在职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如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评选。

(二)表彰和推荐名额

1.表彰名额:“全国党史系统先进集体”32个、“全国党史系统先进工作者”10名。

2.推荐名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别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由省级评选机构经差额评选后推荐。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党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

2.工作业绩突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开展党史工作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努力推动党史工作科学发展,成绩突出:

1)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党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一突出”“两跟进”,进一步突出开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间段历史研究,即时跟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即时跟进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理论发展;

2)党史研究成果显著,已完成民主革命时期党史基本著作的编写出版工作,扎实开展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新时期党史基本著作的编写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党史专题研究成果丰富,党史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学术水准和社会影响;

3)党史资料征集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收获,为党史研究不断深化奠定了良好基础;

4)党史学习和宣传教育有成效,能够充分利用党史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史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推出相关图书、音像制品,建立党史网站,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影响;

5)在重大党史事件和人物纪念、革命遗址普查和保护利用等方面有作为,体现出党史部门的价值和作用;

6)开展有特色的专题资政研究,注意总结和运用党的历史经验,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服务,得到党委、政府的肯定和好评。

3.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好。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决策科学,团结和谐,勤政廉政,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有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干部职工队伍;规章制度健全并能切实贯彻执行。领导班子成员和全体干部职工无刑事案件及违法乱纪情况。

(二)全国党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

2.工作能力强。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能很好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为党史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

3.业务水平高。能够刻苦钻研党史业务,在党史研究和党史宣传教育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有丰富的党史研究和宣传教育成果,发挥了业务骨干作用。

4.工作和生活作风好。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团结同志,诚实守信,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无不良记录。

5.工作年限适当。原则上应连续在党史部门工作8年以上。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公示。

(一)评选程序

1.推荐和在本单位公示。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报送材料。拟推荐对象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党史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党史部门共同审核并形成初审推荐工作报告,报全国党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地区初审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对象主要事迹等。

3.初审和评选。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省级评选机构初审推荐工作报告等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将结果反馈给各省级评选机构,由其在省级范围内公示。

4.省级范围公示。各省级评选机构在省级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一般为本地区本系统主要媒体)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正式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复审和全国公示。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正式推荐审批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评选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重点要向基层单位和一线人员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的比例控制在表彰名额的20%以内。

2.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坚持以政治素质、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对象要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各级评选机构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杜绝“带病”表彰。各单位在审核、公示环节中被差额或筛除的名额,不另补报。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须征求卫生计生、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等部门意见。

3.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单位推荐评审过程中,将根据情况安排实地调研,确保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防止“弱势陪选”、“戴帽推荐”。要建立推荐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人选,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并撤销该地区或有关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活动的资格。对评选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参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

各省级评选工作机构于2015815日前将初审材料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省级评选机构推荐工作报告、《全国党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登记表》(附件2)、《全国党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登记表》(附件3)、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其中,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内容准确,业绩突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推荐登记表内事迹简介字数在300字左右,另附详实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各省级评选工作机构于2015915日前将正式推荐审批材料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推荐审批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党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4)、《全国党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5)、《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6)。其中,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内容准确,业绩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5寸反映本单位职工面貌的彩色照片5张,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附2寸免冠红底彩色近照5张,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初审推荐材料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复审正式推荐审批材料(含照片)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用A4纸打印,一式6份。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表格电子版可从中国共产党历史网(www.zgdsw.org.cn)“纪念·公告”栏下载。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党史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党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党史研究室联合成立全国党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设在中央党史研究室科研管理部,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和办理领导小组授权交办的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党史工作部门要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评选工作,并于2015720日前将评选工作机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方式:

中央党史研究室科研管理部地方工作处

通信地址:北京市北四环西路69号(北京市8799信箱)

    编:100080

联 系 人:宁     朱志伟

联系电话:010-83089351 (兼传真)  83089350

电子邮箱:difangchu@163.com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

    编:100013

联 系 人:王以庄

联系电话:010-84233475(兼传真)

电子邮箱:biaozhang@mohrss.gov.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

   20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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