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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评选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16-07-22

中共中央纪委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评选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组织(人事)部门,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工委组织部,中央军委纪委办公厅、政治工作部干部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尊崇党章,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的重大成效,涌现出一批忠诚、干净、担当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树立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发挥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激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见贤思齐、争做先锋,中央纪委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2016年开展全国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与评选范围

(一)表彰名额

拟表彰“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100个,“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50名。

此外,以中央纪委名义嘉奖优秀纪检监察干部300名。

(二)评选范围

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系统纪检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专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在职人员,重点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

曾获得全国纪检监察系统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认,但在评选过程中去世的可以追认。

二、评选条件

突出功绩导向,坚持以德为先,贯彻落实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将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作为衡量标准,确保先进性、典型性、示范性。

(一)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大局大势,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严明党的纪律、深化纪检体制改革、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惩治腐败等方面工作突出、业绩显著,赢得党员群众的拥护和赞誉。

3.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从严从实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二)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1.对党忠诚,信念坚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自觉学习党章、尊崇党章、维护党章,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向党中央看齐。

2.热爱纪检监察事业,政治强、作风硬、德才兼备、敢于担当,在监督执纪问责等工作中起到重要组织领导或骨干作用,业绩显著、事迹突出。

3.坚持高标准,带头践行“三严三实”,模范遵守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得到党员群众广泛认可。

(三)嘉奖的基本条件

参照先进工作者评选的基本条件。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先后在本单位、省(军)级和全国范围进行公示。

1.各基层单位按照评选条件组织推荐,就拟推荐对象听取本单位干部职工(代表)会议意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评选条件、推荐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下同)。

2.各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对象,需书面征得同级党委(党组)同意,由县(团)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上报。中央管理领导班子和中央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中央垂直管理系统驻在地方的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对象,还需书面征求当地党委、纪委的意见。嘉奖人选,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逐级推荐、上报。相关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先进工作者和嘉奖人选进行实地考察。

3.省(军)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于2016810日前将初步推荐材料报送中央纪委组织部。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全国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推荐对象汇总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嘉奖推荐审批表》以及每个推荐对象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11份,附电子版光盘)。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工作组织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考察情况(含审核干部档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情况)、推荐意见等。

4.中央纪委组织部会同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反馈结果。之后,各省(军)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省(军)级范围对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并于2016831日前将正式推荐材料(15份,附电子版光盘)报送中央纪委组织部。

5.中央纪委组织部会同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对正式推荐材料进行复审,对先进工作者人选进行实地考察,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

6.全国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拟表彰对象名单,在全国范围进行公示,提请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表彰对象。

(二)工作要求

评选推荐要讲规矩、重程序,严格掌握标准和质量,做到名副其实、宁缺毋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廉政意见必听、有关信访举报必查。严肃工作纪律,谁推荐谁负责。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或人选,查实后取消资格且不再增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奖励办法

中央纪委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作出表彰决定,并召开会议进行表彰。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向“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向“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嘉奖人员由中央纪委颁发证书和奖金。

五、组织领导

中央纪委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成立全国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评选表彰工作。中央纪委组织部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各方面的评选推荐组织工作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中央纪委机关由中央纪委机关党委组织推荐;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中央管理领导班子和中央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由中央纪委组织部组织推荐;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的机关纪委及直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由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组织推荐;中央垂直管理系统驻在地方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参加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的评选,由相关派驻纪检组组织推荐;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由中央纪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组组织推荐;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检监察机关,由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推荐;军队系统纪检部门由军委纪委组织推荐。上述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710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及电话等报送中央纪委组织部。联系方式如下:

(一)中央纪委组织部

联系电话:(0105959543059595431(综合咨询),59595440(联系中央纪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组、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59595970(联系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传真:59595435

纪检监察内网电子邮箱:gbsdfc@zjw.net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邮政编码:100813

(二)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3418,传真:84233475

附件:1.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表彰名额分配表

3.全国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推荐对象汇总表     

4.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5.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6.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嘉奖推荐审批表

         中共中央纪委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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