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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评选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14-06-0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评选

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审计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审计机关广大干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加强宏观调控、推进依法行政、监督权力运行、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廉政建设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激励审计机关广大干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审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全国县以上各级审计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含直属单位)

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全国县以上各级审计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含直属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

    已获得“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及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如内有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评。

    (二)推荐及表彰名额

本次评选表彰名额为: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80个;全国审计机关先进工作者32名。

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实行差额评选,好中选优,各单位按照《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分配的名额进行推荐申报。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全面贯彻落实审计法,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正确行使审计监督权,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在承担的各项审计工作任务中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同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好评;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凝聚力,作风民主,团结和谐;拥有一支高素质、有战斗力的干部职工队伍;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并得到较好执行,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

    4.严格遵守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近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和重大违纪等问题。

(二)全国审计机关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热爱审计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立足本职,恪尽职守,求实奉献,发挥业务骨干和模范带头作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管理水平,在审计工作中能够创新工作思路,讲究工作方法;

    3.在完成的各项审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审计机关、相关部门的好评,近年来年度考核多次被评为优秀等次;

    4.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廉洁自律,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5.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和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1. 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 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审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审计部门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实际情况等进行审核后,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初审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对象主要事迹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推荐工作报告等推荐材料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其中,审计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由推荐单位直接向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推荐;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参加所在省的推荐评选。

3. 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反馈各省级评选机构。省级评选机构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向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推荐材料。

审计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参照省级评选机构要求进行公示并报送正式材料。

4. 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拟推荐的个人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意见(见附件5)。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司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地区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分别填写《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见附件3)和《全国审计机关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见附件4),规格为A4纸,双面打印;同时报送先进事迹材料(文字3000字以内)、《先进集体情况简介》、《先进工作者情况简介》(文字500字以内,模板见附件6、附件7),以上材料均一式五份。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报送2寸正面半身彩色免冠照片5张。以上材料及照片在正式行文(文中务必标明所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顺序)报送纸质件同时,通过远程站报送电子版到审计署人事教育司。报送截止时间为2014730日。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审计机关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联合成立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审计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地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做好本地区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为保证评选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地于620日前,将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模板见附件8),通过RTX报审计署人事教育司。

各地在做好本次评选表彰推荐工作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对先进典型事迹的宣传,强化激励导向,使评选表彰工作更好地为推进审计事业科学发展服务。

六、联系方式: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

人:杨选留

    联系电话:(01068301414

        真:(01068301414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

邮政编码:100830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电话:(01084233499

传真:(01084233475

 

 

 

    附件:1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 配表

          3.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国审计机关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5.征求意见表

          6.先进集体情况简介(模板)

          7.先进工作者情况简介(模板)

          8.省(区、市)审计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模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

      2014 5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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