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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利部关于评选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14-07-0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利部关于评选

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近年来,全国水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求真务实、爱岗敬业、迎难而上,推动各项水利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广大水利干部职工奋发向上,加快推进治水兴水新跨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利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水利系统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和各单位内设机构或工作部门。

2.“全国水利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水利系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职工。

3.“全国水利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国水利系统各企业单位等正式在职职工。

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在近5年内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可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和推荐名额

1.表彰名额: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80个;全国水利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200名。

2.推荐名额:实行差额推荐,各单位在分配的推荐名额范围内进行推荐,具体推荐名额分配情况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积极投身水利改革发展实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

(一)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拥有一支高素质、有战斗力的干部职工队伍;单位规章制度健全并得到认真执行;重视思想、组织、作风和文化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展文明创建、志愿者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取得显著成效,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在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水利改革和服务民生水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在水资源管理、水生态文明创建、节水型社会建设、水利建设与管理、规划设计、水土保持、农村水利建设、科研教育、立法执法、水利普查、生产经营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在防汛抗旱以及重大自然灾害或社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反应迅速,勇于担当,作出突出贡献。

4.在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干部人事、财务、综合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全国水利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热爱水利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优良的工作作风和广泛的群众基础,获得较高社会赞誉,连续在水利系统工作5年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开拓进取,工作一流,在依法治水、加强水资源管理、水生态文明创建、节水型社会建设、水利建设与管理、规划设计、水土保持、农村水利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或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岗位,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在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3.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在深化水利改革的各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科研教育等事关行业发展的重要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在水利普查、生产经营、节约水资源等方面业绩突出。

4.在防汛抗旱、重大自然灾害或社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表现优异,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

5.在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反腐倡廉、精神文明建设、志愿者服务、水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单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6.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公示的“两审三公示”制度。

1.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地方水利单位的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和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各省(区、市)评选机构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审核后,提出初审推荐对象,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初审推荐工作组织领导、推荐过程、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公示情况、推荐对象主要事迹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推荐工作报告等推荐材料报送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部直属单位的拟推荐对象及其初审材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原则,经直属单位本级审核后,报送至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反馈各有关省级评选机构或部直属单位。省级评选机构和部直属单位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向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

4.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严格评选条件,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先进工作者评选中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副局级或相当于副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劳动模范评选要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下同)和社团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等,下同)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但具有高级职称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科研人员身份参加评选。

(三)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开展评选工作,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认真做好把关工作,坚持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杜绝带“病”表彰。在审核、公示环节中被差额或筛除的名额,不另补报。被推荐对象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意见。被推荐对象为企业、社团或企业、社团负责人的,须征求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其中社团和社团负责人还须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在审计和稽查中发现较大问题,或存有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行为的单位,该单位及其负责人不能参加推荐评选。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单位推荐评审过程中,将根据情况安排实地调研,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戴帽推荐”。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撤销该地区或有关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评选机构和参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分配推荐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确保工作进度,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各单位于2014831日前将拟推荐对象材料报送全国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5)、《全国水利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6)、《全国水利系统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7)、《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8)、《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9)、《社团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10)、《企业征求意见表》(附件11)、《社团征求意见表》(附件12)、《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13)、公示结果等。其中事迹材料主要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等,内容准确真实,语言规范流畅,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反映本单位工作的不同内容彩色照片8张,推荐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需附2寸免冠红底彩色近照6张、5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推荐材料请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纸质版并同时报送电子版,纸质版用A4纸打印,一式6份。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表格电子版可在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下载。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水利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企业等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水利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利部联合成立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利部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水利部直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并于2014730日前,将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机构、办公室成员及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方式:

水利部人事司

联 系 人:喜    巩劲标

    话:010-63202977  63202739

    真:010-63202724

电子邮箱:slbrss@mwr.gov.cn

邮政编码:100053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二号人事司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话:010-84233475

    真:010-84233475

电子邮箱:biaozhang@mohrss.gov.cn

邮政编码:100013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

 

附件:1.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

3.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推荐登记表

4.全国水利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登记表

5.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6.全国水利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7.全国水利系统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8.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9.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10.社团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11.企业征求意见表

12.社团征求意见表

13.推荐对象汇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利部

                          201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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