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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18-03-16

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评组发2018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人事部门: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厅字〔2018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工作作出了部署。为抓好《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制定了《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清理规范工作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反映。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

                                                  2018314

 

 

 

 

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实施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厅字〔2018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集中清理和规范管理创建示范活动的总体要求、工作范围、政策依据、实施步骤、工作机制和任务分工等。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要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立足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工作大局,紧紧围绕提高创建示范活动实效,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从严从紧、稳中求进,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清理规范工作不走过场、务求实效,确保各级各类创建示范活动依规有序开展。

二、 方法步骤

    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按照统一领导、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的要求,采取以下方法步骤开展。

   (一)部署安排(20183月)。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全国协调小组”)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方案,对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作出周密安排,进行广泛深入动员,明确开展工作的重要意义、方法步骤、工作要求、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等,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有序开展、扎实推进。

(二)自查自纠(20183-7月)。各地区各部门对创建示范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纠,提出建议保留、建议合并、建议取消三类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填写《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汇总表》、《拟保留或合并的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附件12,相关表格可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评比达标表彰工作”专栏下载)。5月中旬前,各地区各部门完成省部级创建示范活动自查自纠工作;7月中旬前,各地区完成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自查自纠工作。期间,全国协调小组将组成调研督查组,分片区进行调研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汇总审核(20185-10月)。5月底,各地区各部门将省部级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报送全国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7月底,各地区将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报送全国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发送电子版至:pbdbbzc@mohrss.gov.cn)。全国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创建示范活动进行逐项研究审核,将审核意见报送全国协调小组。

(四)公布目录(201811-12月)。全国协调小组将审核意见和《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目录。

(五)建立长效机制(20191-)。全国协调小组在总结集中清理工作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两级审批制度、综合考评机制、动态调整机制、监督检查机制和惩戒问责机制进行细化,以推动全国各级各类创建示范活动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开展。

三、责任分工

    全国协调小组负责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在全国协调小组领导下,全国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承担具体工作,牵头集中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社会组织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清理规范工作统一安排,其中,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清理规范工作的部署安排和自查自纠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清理规范工作的部署安排和自查自纠由原业务主管单位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也应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清理规范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人事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负主责、亲自抓,切实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全国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联系沟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及时研究、指导解决清理规范工作中的问题。

(二)坚持质量标准。要严格清理政策,认真把握清理范围、依据、标准、程序,不得曲解政策、擅自变通、标准不一,对应取消的活动一律取消,能合并的活动一律合并。要实现全面覆盖,确保清理范围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确保不发生瞒报、漏报行为,确保报送的创建示范活动没有遗漏。要把握时间节点,明确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推进,确保按时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凡未按时报送清理工作情况的地区或部门,一律视为没有拟保留的创建示范活动,并由全国协调小组进行约谈、通报批评。

(三)强化社会监督。坚持自我清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推进清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充分听取各方面对清理工作的意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小组组织、各地区各部门负责、社会有效参与的清理工作格局。适时向社会宣传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政策精神、重要意义以及阶段性工作成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1.清理创建示范活动汇总表.xls
·2.拟保留或合并的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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